
-
征集主题:
足彩胜负彩《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5年06月03日 - 2025年07月04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7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电话/传真:(0513)59003850。
南通市司法局
2025年6月3日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产业促进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五章规范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建设江海特色文化强市和长三角新兴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发展全域旅游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实现旅游业发展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旅游形象推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宣传推广机制,推广本市旅游形象。本市举办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本市旅游形象。
第七条【区域、国际合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与长江三角洲地区等其他城市合作,在旅游规划、宣传推介、线路互通、客源互送等方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国际旅游市场,加强与国际旅游机构合作,发展入境旅游。
第八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引导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等服务。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资源保护和普查】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明确全域旅游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跨县级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市场导向,体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等相衔接,体现江海特色文化内涵。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海洋发展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研学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海洋旅游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规划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规划确需调整的,依法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大对数字文旅、景区度假、海洋文旅、演艺娱乐、文旅装备、体育运动等重点领域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国内外优质企业投资,推动旅游资源开发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江海河文旅空间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推进扬子江世界级城市休闲旅游带南通段、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廊道南通滨海精华段、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南通段等文旅空间体系建设,依托江海交汇的独特优势,创新开发兼具自然风貌与人文底蕴的旅游项目和产品,打造江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十五条【海洋旅游资源开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洋旅游发展,支持利用蛎岈山、小洋口、通州湾、吕四渔港等临海区域,挖掘海岛、滩涂、温泉、渔业等资源,丰富滨海观光休闲、海上娱乐运动、海鲜美食品鉴、渔港渔村民宿等近海亲海旅游产品,开发赶海观潮、湿地寻趣、观鸟摄影等体验式旅游项目,提升海洋旅游品质。
第十六条【海洋旅游资源开发配套】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洋旅游重点项目,在土地、海域、能耗、岸线、活动水域划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及保障,推动完善观景台、海堤路、滨海步道、服务驿站、导览标识等海洋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开通临海观光专线、景区直通车,提升海洋旅游便利性。
第十七条【长江资源保护开发】市人民政府、沿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兼顾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开发,依托沿江地区的自然生态、滨江风貌等资源,推动沿江生态景观带、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南通段等建设。
推进滨江观景平台、沿江风景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开发江豚观赏、轮渡休闲等具有长江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十八条【五山地区资源开发】有关景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完善五山地区发展规划,统筹山体景观、滨江岸线及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推进生态涵养、人文历史、休闲体验、运动健体融合发展,建设生态文旅融合示范区。
鼓励和支持推进五山特色文旅品牌建设,优化环五山生态廊道系统,联通区域内特色景点与滨江绿道,推行联票制和旅游交通接驳服务,完善住宿、餐饮、休闲等服务配套,优化多语种标识标牌和智慧导览等公共服务,提升景区整体联动水平。
第十九条【濠河资源开发】有关景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依托濠河自然景观,整合沿岸博物馆群等历史文化资源,推动濠河特色旅游品牌建设。
培育濠河旅游新业态,创新开发水岸联动实景演出、灯光秀、龙舟竞赛、文创市集等特色项目。
完善环濠河交通以及滨水步道等配套设施,串联水上观光航线和岸上文化景点,设计主题游览路线,推动濠河水岸游联动,丰富游客体验。
第二十条【寺街、西南营保护开发】市人民政府、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寺街、西南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利用,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基础配套与公共服务设施,挖掘名人文化资源,推进名人纪念馆、传统民居、古街古巷的修缮和开发,焕新传统街巷风貌,提升旅游吸引力。
支持引入购物、餐饮、娱乐、特色民宿、文化展示、艺术表演等业态,推动文商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张謇文化传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中国近代第一城”定位,挖掘张謇精神时代价值,充分利用南通博物苑、唐闸工业遗存、通海垦牧公司旧址、张謇历史人文记忆轴等场所,支持开发张謇名人旅游线路,打造具有人文研学、场景体验功能的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张謇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实地观摩等活动,提升张謇文化旅游名片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将体现张謇文化的元素应用于街路巷、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设施的设计、命名。
第二十二条【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水绘园、啬园等重点景区和开沙岛、圆陀角等旅游度假区建设,突出特色主题,丰富产品类型,创新业态场景,支持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鼓励和支持依托栟茶古镇、余东古镇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推出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文商体旅融合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紫琅湖、南山湖、謇公湖、龙游湖、上湖等特色区域的功能布局和项目配置,发展生态观光、文化体验、体育休闲和餐饮购物等业态,推动文商体旅多元融合。
支持举办体育赛事、音乐节、演唱会、动漫展、灯会等特色项目,发展票根经济,延伸消费链条。
第三章产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乡村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推动乡村旅游与现代农业、文化创意、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创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